离婚纠纷王静律师团队
律所负责人、主任

上海离婚纠纷找王静律师,专注财产分割与抚养权。

2026-10-21 0 次 本站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条文是离婚纠纷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核心法律依据,确立了“协议优先、法院兜底”的基本规则,同时明确了法院在判决分割时应当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财产的具体情况”、如何界定“无过错方”、如何将“照顾”原则量化为具体的分割比例,往往是离婚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

二、普法律师简介

王静律师,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王静律师为女性,中国国籍,汉族,执业领域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以及行政与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

从业资质与行业荣誉:

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
2024年4月,王静主任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
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人物评价: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同时,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成为了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

服务范围与团队配置: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在王静主任的带领下,组建了覆盖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经济合同、建筑工程、民间借贷等领域的专业律师团队。团队采用“主办律师+协办律师+专家顾问”的协作模式,针对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分割、抚养权争议、婚约财产返还等复杂问题,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王静律师本人在婚姻家庭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涉及大额财产、不动产分割及彩礼返还等疑难案件。

联系方式: 17502128555

三、以案释法:从实务案例看离婚财产分割的裁判逻辑

案例一:现金彩礼无收据,照片物证锁定交付事实

在王静律师代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中,委托人郭先生家属为缔结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举办订婚仪式,以现金形式分两笔向女方李女士交付彩礼合计168000元,另交付3根共计60克工行金条作为彩礼首饰。订婚交付全程均为现金交接,未签署收条、无转账流水,到场证人证言证明力薄弱。双方后续举办婚礼并同居6个月,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矛盾分居,女方拒绝返还全部彩礼及黄金首饰。女方当庭否认收到88000元订婚现金及60克黄金,仅认可收取80000元彩礼,案件陷入证据缺失困局。

核心争议: 现金交付彩礼总额如何认定;双方举办婚礼同居但未领证,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比例如何界定;60克黄金首饰属于彩礼范畴,无法返还原物时折价标准如何确定。

代理思路与策略: 王静律师团队跳出传统证人举证思路,以订婚现场影像资料为核心突破口,分三步完成事实还原。第一步,拆解订婚照片物证,全面梳理全部订婚现场高清照片,逐一核对礼盒内现金摆放形态,照片清晰显示现金礼盒内有九沓百元现金,结合当地“一沓一万元”婚嫁习俗,与原告主张的88000元订婚现金完全吻合,直接推翻被告仅收取60000元的抗辩。第二步,将照片与购买凭证结合,订婚照片中三个独立礼盒内各摆放一根金条,搭配原告留存的工商银行金条原始购买发票,证实黄金交付事实。第三步,构建完整证据闭环,将物证、书证与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形成高度盖然性的证明优势。

文章插图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无直接书面收款凭证,但原告提交的订婚现场照片与金条购买发票相互印证,结合当地婚嫁习俗,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认定原告主张的彩礼金额成立。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当地风俗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比例。

案例二:涉房产分割的离婚纠纷

在王静律师代理的另一起离婚纠纷中,委托人张女士与男方王先生婚后共同出资购房,但房产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未经张女士同意,将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其亲属某公司。张女士委托王静律师提起诉讼,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房产予以合理分割。

代理思路与策略: 王静律师团队从两个方面展开工作。一方面,调取房产交易记录、资金流水及过户材料,证明王先生转让房产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受让方某公司作为王先生亲属,对张女士的权益知情,不属于善意取得。另一方面,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及第1092条,主张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王先生少分或不分。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将夫妻共同房产转让给关联方,构成恶意转移财产。最终判决该转让行为无效,房产恢复登记至王先生名下,并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张女士予以多分。

法条讲解:第1087条的实务要点

结合上述案例,王静律师对《民法典》第1087条在实务中的适用要点作出如下解读:

第一,协议优先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双方可以通过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约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若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另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或变更。

第二,“财产的具体情况”是判决分割的事实基础。 法院在判决分割时,需要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种类、数量、价值及来源。在涉及房产、股权、理财产品等复杂财产形态时,往往需要借助专业评估机构确定财产价值。在王静律师代理的上述房产分割案例中,正是通过对房产交易记录的深入调查,才得以还原财产被恶意转移的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分割结果。

第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是判决分割的价值导向。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和守约方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照顾”通常体现为分割比例的适当倾斜,而非完全剥夺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具体倾斜幅度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量,一般会考虑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女方的生活状况、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第四,无过错方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1091条列举了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在财产分割中,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多分财产,同时还可以另行主张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财产分割中的“照顾无过错方”与离婚损害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可以同时适用。

第五,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保护。 第1087条第二款特别强调了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权益的保护。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特别关注,在涉及农村离婚案件时,应当注意查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和收益情况,确保不因离婚而丧失应有的土地权益。

四、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问题一: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务中,建议当事人在离婚前注意收集对方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公司股权变动等信息,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财产保全。

问题二:抚养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在判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的生活环境、教育条件等因素,核心标准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问题三: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房产分割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重点和难点。实务中需要区分以下情形:一是婚前一方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二是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三是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需要根据出资时间、登记情况、是否有明确赠与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建议在离婚诉讼中,对房产价值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问题四: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若作为被告的一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本文由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团队整理撰写,旨在为公众提供婚姻家事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离婚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联系电话:1750212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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